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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28日,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,新的《证券法》得以颁布施行。新的证券法确立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现行赔付制度。即,第九十三条划定:“刊行人因欺诈刊行、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刊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掩护机构,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告竣协议,予以先行赔付。先行赔付后,可以依法向刊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。
”上述法条确立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先行赔付制度。该条文首先在投资者与证券刊行人、实际控制人等就虚假陈述问题,提供了先行息争的便利。息争自己并非是一新生制度,其贯串于民事诉讼、仲裁的各个法式中。
新证券法九十三条实际上是确立了一种提倡,而非一种强制性义务。勉励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举行息争,告竣协议,予以现行赔付,以淘汰投资者的维权周期成本。条文的指导性价值大于强制性价值。
在明确了以上的基本观点和价值之后,对于证券虚假陈述先行赔付问题。我们还需要正视新政卷法第九十三条的颁布会引发新的问题和影响。
例如,如果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主体欲就赔偿问题息争,赔偿金额如何确定?再如,在赔偿义务主体众多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案件中,如何明确赔偿义务主体的授权资格。现行赔付后,其他主体之间如何确定责任,内部如何追责?虽然先行赔付制度简直立,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极大的利好消息。
可是实践中还是存在种种的技术层面问题需要落地,建议投资者在面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,应首先思量委托专业状师处置惩罚,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利。关注东友,天天相识一个执法知识,万一有用呢?文丨缪奇川状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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